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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通风设施

发布日期: 2018/1/8 0:00:00 浏览次数:718 分享

《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

(1)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12次/h。

(2)事故通风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3)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最大会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4)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的设置应尽可能避免对人员的影响:

1、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2、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此外,对于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工作场所,按照《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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