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5/2/18 9: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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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4〕12号)相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我中心采购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将收取储存运输收费,现将相关事宜公示如下:
一、我中心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按10元/剂次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并配送至接种单位。
二、我中心将使用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取费用,并全额上缴同级国库。
三、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我中心不征收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1.收费项目: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2.收费标准:10元/支。
3.收费主体:石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收费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4〕12号)。
5.计费单位:元/剂次。
6.收费范围:非免疫规划疫苗。
7.收费对象:疫苗生产企业。
8.监督举报电话:0835—8862015